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
第 29 號
《關(guān)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(guī)章的決定》已于2007年10月30日經(jīng)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(wù)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部 長 田成平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九日
關(guān)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(guī)章的決定
為了適應(yīng)加快建設(shè)法治政府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,按照《立法法》規(guī)定和國務(wù)院工作安排,我部對現(xiàn)行勞動和社會保障規(guī)章進行了全面清理。經(jīng)研究,決定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(guī)章,F(xiàn)將廢止的規(guī)章目錄予以公布。
附件:廢止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(guī)章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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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止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(guī)章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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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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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機關(guā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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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(guī)章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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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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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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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止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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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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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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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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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力字〔1992〕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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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2.10.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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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現(xiàn)有法律法規(guī)相抵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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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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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、對外經(jīng)貿(mào)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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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資企業(yè)勞動管理規(guī)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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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部發(fā)〔1994〕2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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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4.8.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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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被《勞動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代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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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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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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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(yè)培訓(xùn)實體管理規(guī)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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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部發(fā)〔1994〕5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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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4.12.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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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被現(xiàn)有法律法規(guī)代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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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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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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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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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部發(fā)〔1996〕2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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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6.8.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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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被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代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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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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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保障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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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暫行規(guī)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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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號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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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.8.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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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《信訪條例》相抵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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